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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用地应符合规划要求

3月1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的通知。

3月1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规定》的通知。

《规定》指出,开发建设用地应符合已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基本生态控制线、水源保护区、橙线、蓝线、紫线、黄线、轨道保护区、高压走廊等相关约束要求,不得占用高标准农田、永久基本农田;

用地总面积不得大于项目拆除范围内手续完善的各类用地及可以一并出让给实施主体的零星用地的总面积;如涉及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的,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完善相关手续;如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应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如未办理的,应在用地审批时一并办理,并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取得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批复;

项目实施主体申请人应与被腾挪用地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腾挪协议书。区城市更新机构在确认项目实施主体时,应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有关要求对土地腾挪协议书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被腾挪用地如涉及闲置的,在项目实施主体确认前应依法处置完毕并可由土地使用权人开发建设。区城市更新机构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的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应明确对被腾挪用地的监管内容。

土地腾挪协议书应明确由项目实施主体负责理清已批未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经济关系,并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明确约定被腾挪用地和项目拆除范围内用于腾挪的土地的坐标、面积、用途、容积率、出让年期等内容。其中,腾挪用地的面积、用途、容积率、出让年期和起始日期按被腾挪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执行。

区城市更新机构在开发建设用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应与被腾挪用地土地使用权人、项目实施主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明确腾挪用地的界址范围、坐标和相关权利义务。其中,腾挪用地的面积、用途、容积率、出让年期和起始日期按被腾挪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执行。

分期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各期拆除范围内的合法用地指标应在当期使用。如后期拆除范围内合法用地指标不足的,对于不足部分,可使用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项目合法用地指标超出已出让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的部分。超出的合法用地指标存在多种用地类别时,按照地价测算次序使用。

非农建设用地与旧屋村用地重叠的,重叠部分按非农建设用地处理的,旧屋村用地不计入合法用地指标;重叠部分按旧屋村用地处理的,非农建设用地可在拆除范围内另行计入合法用地指标,无需再调整非农建设用地方案。

(本文来自于界面)